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协商。因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宅基地批准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宅基地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理任一宗宅基地使用证均需该村农民集体同意);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原有土地证但户口后来迁出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2)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买卖房屋的,需提供协议原件;
(3)的,需提供派出所(村委、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的有关证明原件;
(4)分家析产的,需提供分家析产的有关证明原件。
5.与宅基地确权相关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流程: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3.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4.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5.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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