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高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峰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 (试行)的通知(

admin 阅读:48 2023-12-29 01:00:19 评论:0

各村(社区)、镇直(属)机关各单位:

现将《高峰镇农村基地建房审批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峰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峰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 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峰镇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流程,按照“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特制定高峰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一处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8.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占有多处宅基地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2.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宅的;

5.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不在同一户口上),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6.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记录尚未完成处罚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户人口在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在80㎡以内;户人口4人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计算在120㎡以内,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30㎡限额。

2.宅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申报所需材料

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村级组织)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村级组织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户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6.涉及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要提供原户宅基地的建房情况。(注:涉及原户申请建房超过宅基地计算限额时,应计算到新分户。)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

1.村级审批流程:村级组织收到上述材料后,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住房面积是否满足需求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村规民约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将农户提供的资料和村级会议资料报送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

2.镇级审批流程:政务服务中心分别于每月的15日、30日将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移送至农业服务中心,实行由农业服务中心牵头,国土所、村建站、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审批一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在地质灾害点的范围内,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建站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乡村规划等,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负责提供村民选用农村住房通用图集,委托设计的农村住房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和人居环境改善等要求进行审查。负责对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

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是否有违章建筑提出意见。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村集体上报的材料齐全性,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村集体重新收集上报,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每半月移送齐全的申请材料至农业服务中心。

如涉及道路、河道、林地等要征求经发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意见。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查勘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集体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提交高峰镇镇长办公会审议。

农业服务中心给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新区自然资源局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3.其他情形: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有宅基地证的,不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宅基证复印件审核;无宅基证的,程序与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审查审批程序一致。增加附属设施的,按照《高峰镇农村生活附属设施用房管理实施暂行规定》执行。

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上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建房监管阶段

(一)严格落实“三到场”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农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村镇建设管理站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大队、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以及建房户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3.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村镇建设管理站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二)实行动态巡查机制

综合执法大队要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镇建设管理站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协助做好农村建房的动态管理。

(三)依法监管宅基地

村民建房期间要加强监管,村级组织及有关部门发现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报新区管委会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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